一、学科简介
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是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仲裁法、公证法、司法制度、司法心理等基本原理、制度规范和诉讼实务,以程序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学科。
山东师范大学2010年获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013年增列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点。本学位点设置“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诉讼文化”“司法心理学”三个专业方向,围绕“诉讼法学新兴领域”形成了“重前沿、重交叉”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特色,2019年获批山东省省级“诉讼法学新兴领域研究创新团队”。截至2023年6月,学位点有专任教师10人,均有法学博士学位,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2人,硕士生导师3人,1人入选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人获评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人兼任山东省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会长),多人荣获山东师范大学十佳教师、杰出青年、教学能手、研究生优秀教学奖等荣誉,诉讼法学导学团队入选山东师范大学“五导卓越导学团队”。近年来,学位点教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1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研究成果多次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或摘编。学院建设有模拟法庭、诉讼实务实验室、物证技术实验室等法律实验室,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教学条件保障。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的人才培养坚持德法兼修,重点培养精通诉讼法学原理、熟悉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崇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程序正义精神,具有诉讼法学专业知识特长的学术型人才和创新应用型人才。
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有优良的政治素养、法学素养和职业伦理意识,追求正义,学风严谨。
2.有优良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系统的诉讼法学专业知识体系。
3.有创新意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具有创新性进行诉讼实务操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熟练地阅读和使用本专业外语资料。
5.身心健康,毕业后能独立地从事诉讼法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或者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岗位创新性地开展实务工作。
三、质量标准
1.应掌握的本学科基本知识
掌握法学专业通用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精通诉讼法学基本原理,熟悉国内外有关诉讼法、证据法、纠纷解决、司法制度相关领域的制度变革和法律实践动向,形成整体性的诉讼法学知识体系。
2.应具备的本学科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
(1)学术素养: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追求程序正义的专业素养;养成坚持科学真理、尊重法治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具有强烈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治纪律、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科学诚信,严格自律,勇于创新,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3.应具备的本学科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备独立进行文献搜集、资料整理等知识更新能力,掌握本专业领域学术发展动向,能跟踪学术前沿。
(2)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掌握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主要研究方法,具有发现真问题、综合分析和独立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3)创新实践的能力:具备将专业原理知识融会贯通,并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的能力。
(4)学术交流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开展学术研究;能够将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并将研究成果与学术界和实务界进行互动交流。
4.学位论文的规范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1)规范性要求:学位论文应当符合法学学科公认的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注引规范,禁止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质量要求:学位论文应围绕诉讼法学理论前沿、改革前沿、实践前沿,选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课题作为选题;论文的文献综述应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应当述评结合;完成的论文应论点鲜明、合理,有创新性,结构合理、论证充分,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工作量要求: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不少于1年;基础理论选题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得少于30篇,实践应用和综合性选题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且文献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
四、研究方向
1.民事诉讼法学
2.司法制度与诉讼文化
3.司法心理学
五、培养方式
1.采取责任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2.课堂教学以专题式、研讨式、启发式为主,紧密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引领学生站在诉讼法学专业学术的前沿。
3.建立开放式的研究生培养体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讲座、学术沙龙、项目研究、实践活动、专业竞赛、社会服务等创新实践活动。
4.导师和导师组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科研及生活问题,全面严格要求,确保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学制与总学分
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1年,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应修总学分不少于39学分。
提前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和本方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一年。
鼓励研究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确认相关课程学分。
七、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分配
1.总体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科学设计课程体系和具体课程。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坚持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结合诉讼法学学科知识特点,深入挖掘程序正义、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诚信、法治情怀、司法伦理等课程思政元素,在各门课程及教学中有机融入思政育人元素,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2.课程分类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补修课程 5 类。
(1)公共必修课:3门,6学分。
(2)专业必修课:7门,16学分。
(3)专业选修课:7门,至少修满11学分,其中,含体育类课程:1学分;美育类课程:2学分;
(4)公共选修课:至少修满2学分。
(5)补修课程:同等学力、跨一级学科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课程2门(民法总论、刑法总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要求考试合格。
八、创新实践环节
根据国家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重点突出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实践育人,将创新实践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环节,具体包括学术活动、实践活动两项内容,共计4个学分。研究生每次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都需有详细记录,由导师或导师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学术活动(2学分)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应贯穿整个培养过程。学术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学术讲座、读书会等。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其中个人主讲的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学术活动的考核兼顾质和量,以“合格”为通过。
2.实践活动(包括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共2学分)
(1)科研实践(1学分)
科研实践是训练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必要途径,实践形式包括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完成自主申报科研课题、参加“挑战杯”等学术论文竞赛、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等。科研实践的考核应综合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工作数量、质量、所取得的成果、所获得的荣誉等评定,以“合格”为通过。
(2)社会实践(1学分)
社会实践是训练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必要途径,形式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辅助专业教学等。社会实践的考核应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长、调研报告的质量、实践的效果等评定,以“合格”为通过。
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表
分类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考核 方式 | 开课单位 |
学 位 课 程 | 公共必修课 | S000031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2 | 32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24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 | 1 | 16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030 | 研究生英语(1) | 2 | 32 | 1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S0000032 | 研究生英语(2) | 1 | 16 | 2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专业必修课 | S0262301 | 论文写作指导 | 2 | 32 |
| 考试 |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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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62335 | 民事诉讼法专题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36 | 刑事诉讼法专题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37 | 证据法专题 | 2 | 32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38 | 法律思维与经典名著导读 | 2 | 32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46 | 法律职业伦理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7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业选修课 | S0262339 | 民事执行法专题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0 | 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改革专题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1 | 多元解纷与民事司法改革专题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2 | 监察法专题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3 | 司法心理专题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4 | 法学与美学 | 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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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62345 | 运动与健康管理研习课 | 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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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 |
| 至少选修1门 | 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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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修课程 |
| (根据需要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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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 | 必修 |
| 学术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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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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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学位课学分 | 22 | 非学位课学分 | 13 | 总学分 | 39 |
九、中期考核
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前,要以研究生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综述报告、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核首先考核硕土研究生在学期间文献阅读综述报告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对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有无正确的理论掌握和前沿分析,是否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针对课程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须进行学分的补修;最后,针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做中期考核,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按照成果级别给予评价,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后,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开题和写作阶段。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十、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科学研究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形式和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各学科发布的《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来制定,应不低于学校的最低要求。
2.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为确保论文质量,实行严格的论文审核制度。
(1)论文开题
第三学期期末确定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毕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并写出论文研究计划。
(2)论文工作检查
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导师组定期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3)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论文查重、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评审、论文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规范格式、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要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新要求、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十一、必读文献
序号 | 名 称 |
1 |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
2 |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年版 |
3 | 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 |
4 | 彭诚信:《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5 |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6 | [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7 |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8 |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9 | 江伟等:《民事诉权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10 | 江伟等:《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
11 |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12 |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3 | 邓辉辉:《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14 |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15 | [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
16 |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
17 |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18 | 易延友著:《证据法学:原则、规则、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19 | 陈瑞华著:《刑事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
20 | 刘静坤著:《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理、规范、实例》,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21 | [英]威廉.特文宁著,吴洪淇、杜国栋译:《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
22 | [美]阿维娃.奥伦斯坦著,汪诸豪、黄燕妮译:《证据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
23 |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
24 |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 |
25 |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26 |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
27 |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
28 |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
29 |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
30 |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31 | 吴建雄、廖永安:《监察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
32 | [美]赖茨曼:《司法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
十二、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创新实践环节、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