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简介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包括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个三级学科;宪法学是学习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公法课程和立法学课程的先修课程;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等学科方向,涵盖法律关系十分广泛而且复杂,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本专业于2011年获批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从2012年开始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今已招生12届。
现有8名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其中5人具有高级职称,科研能力较强,研究经费充足,研究生培养经验较为丰富,培养质量较高。该学科近几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项目2项,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十多项,发表CSSCI来源论文二十余篇。
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学科方向,本专业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实务能力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教学理念,建立了基础课、专题课、实践课相结合的新型课程体系,覆盖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及前沿实践,在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个性化需求的同时,能够切实推进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国家战略需求与社会发展动态,以“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为核心目标,以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使命,致力于培养和造就既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家国情怀,又具备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完整、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风及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善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独立地从事高校专业课的教学、科研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实际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能力,以满足数字时代法学研究和实践应用的需求。
4.具备较好地人文科学素养和健康的身心。提高法律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质量标准
1.掌握的基本知识
应了解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掌握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了解有代表性的宪法文本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文本的基本内容,熟悉某些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
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要做到严谨细致,一丝不苟,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又要具备服务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
应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不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上署名,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名利。
3.具备较强的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具备自主学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的能力,并运用相关的学习、研究方法和手段,了解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学术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动态。
(2)学术鉴别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鉴别的能力,包括对理论观点和制度实践中的问题鉴别和评价等。应能够明确区分学术观点的创新性和价值,批判性地分析学术论述,理解并评估研究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科学研究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当对所研究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参考文献的创新性,研究结果与研究主题的清晰度,等等,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能正确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遵循学术规范和文字表达规范,使自己的研究具备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4)学术创新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理论或方法研究创新的能力。需要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出发,提出新的问题,探索新的研究方向或方法,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和策略,对现有的学术观点或理论制度提出有深度的、建设性的批判,并能够提出理论发展或制度改进的措施建议。
(5)学术交流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运用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学术观点的能力;应当具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表达学术观点的能力。同时,能较为熟练地阅读和使用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6)实践能力。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当了解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公证、监察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流程,了解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具备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位论文应达到的规范性要求和质量要求
(1)规范性要求。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的理论课题或实践课题,强调说理性、逻辑性、应用性,并符合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规范等。
(2)质量要求。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方面,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应当能够综合反映学生运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熟练程度和准确程度,以及学生运用相关研究方法和参考文献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实践性,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
(3)工作量要求。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年;参考文献不少于40篇;提倡使用外文文献。
四、研究方向
1.宪法原理与人权保障
2.行政法原理与法治政府建设
五、培养方式
1.本专业研究生采取研究生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2.研究生导师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实际,指导研究生在入学后3个月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其跨学科选修课程,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对研究生所做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3.研究生导师应切实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除应认真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外,还应积极指导其撰写与本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创造条件让其参加学术会议和科研活动。研究生导师应了解、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学习及生活问题,切实做到严格要求,以确保研究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
4.涉及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论文开题、论文工作检查等重要培养环节,研究生导师组应集体讨论。
六、学制与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应修总学分不少于38学分。
提前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和本学科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1年。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鼓励研究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确认相关课程学分。
七、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分配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8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实践活动2学分。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补修课程5类。
1.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程,6学分。
2.专业必修课:包含《论文写作指导》,2学分;专业必修课,17学分。
3.专业选修课:至少9学分。其中,含体育类课程:1学分;美育类课程:2学分。
4.公共选修课:至少2学分。
5.补修课程:以同等学力、跨专业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须补修硕士学位课程或本科专业基础课2门,并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具体补修科目,由指导老师结合学生实际,经学位点同意后,在培养方案中载明。
八、创新实践环节
创新实践是本专业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具体包括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共计4个学分。
1.学术活动:2学分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应贯穿整个培养过程,包括各类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形式为参与或主讲。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其中主讲不少于2次。
2.实践活动:2学分
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含社会调查、生产实践)等。
科研实践包括发表论文、参与学术著作或著作的撰稿、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完成自主申报科研课题及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科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等。科研实践的考核根据研究生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综合评定,以“合格”为通过。
教学实践是体现我校师范特色,培养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能力、组织表达能力和检验研究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实践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答疑解难等,由接收研究生参与实践的部门与指导教师综合评定,以“合格”为通过。
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及公益劳动等,由接收研究生参与实践的部门与指导教师综合评定,以“合格”为通过。
3.考核
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实践活动等,都需有详细记录和不低于2000字的学习心得,毕业前形成个人创新实践活动手册,由导师或学科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
分类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考核 方式 | 开课单位 |
学 位 课 程 | 公 共 课 | S000031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2 | 32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24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16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030 | 研究生英语(1) | 2 | 32 | 1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S0000032 | 研究生英语(2) | 1 | 16 | 2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专 业 必 修 课 | S0262301 | 论文写作指导 | 2 | 32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02 | 专业英语 | 2 | 32 | 2.3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19 | 宪法学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20 |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21 | 人权法专题研究 | 3 | 48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46 | 法律职业伦理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7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业选修课 | S0262322 | 外国行政法专题研究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23 | 社会治理与政府法治建设专题研究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24 | 外国宪法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25 | 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 | 2 | 23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4 | 法学与美学 | 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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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62345 | 运动与健康管理研习课 | 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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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 |
| 至少选修一门 | 2 | 36 | 1.2 | 考查 | 相关学院 |
补修课 |
|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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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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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 | 必修 |
| 学术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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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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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学位课学分 | 23 | 非学位课学分 | 11 | 总学分 | 38 |
九、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前,需要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综述报告、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方面。中期考核首先考核硕土研究生在学期间文献阅读综述报告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对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有无正确的理论掌握和前沿分析,是否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针对课程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须进行学分的补修;最后,针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做中期考核,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按照成果级别给予评价,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后,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开题和写作阶段。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十、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科学研究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及各学科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应不低于学校的最低要求。
2.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最终创新成果,并作为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具备完整形式。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学位论文标准、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要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论文质量,实行严格的论文审核制度。
(1)论文开题
第三学期期末确定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毕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并写出论文研究计划。
(2)论文工作检查
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导师组定期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3)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论文查重、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评审、论文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十一、必读文献
研究生应当阅读并掌握反映本学科学术传统和国内外前沿动态的著作、文献及主要专业学术期刊文章,并通过读书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必读文献
序号 | 书 目 |
1 |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
2 |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
3 |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修订译本》,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4 |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下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
5 | [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
6 |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
7 | [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
8 |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9 |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
10 | 王贵松:《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11 | [美]弗兰克·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12 |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 |
13 | [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
14 |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15 |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16 |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17 |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18 | 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 |
19 |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20 | 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全八册),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
21 | 马怀德:《当代中国行政法的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
22 | 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
23 | 江必新、梁凤云、梁清:《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
24 | 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
25 |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
26 | 马长山:《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
27 |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
28 | 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29 | 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
30 |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
十二、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创新实践环节、中期考核、科研考核、学位论文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