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学校法学院最早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研究方向明确、师资结构合理、科研成果丰硕的学术团队,有专职教师5名,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2名,讲师1名,均具有博士学位;有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比较与国际环境法研究3个研究方向;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共13项,获得科研经费50余万元;出版学术专著共 4部;发表论文30余篇。
二、培养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育人导向,致力于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遵纪守法、进取创新,富有团结合作精神,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功底,具有中国立场、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能够研究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风及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能力和鉴别能力;掌握法学一级学科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二级学科的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相关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检索能力、写作能力、研究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能胜任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教学、科研以及相关法律实务工作。
三、质量标准
1.掌握的基本知识
需具有坚实宽广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了解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的基础及前沿问题;了解外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情况;了解环境哲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2.具备一定的学术素养,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需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有较浓厚的兴趣,具有不断探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中热点问题的热情,修身正己,探求真知。
需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搜集、发表数据及引用文献时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不以讹传讹;恪守学术道德,不能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崇尚科学精神,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等。
3.具备的相关学术能力
需具备与本学科相关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等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这要求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不仅要具备获取法学学科知识的能力,还需具备获取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
(2)学术鉴别能力:需密切关注本学科领域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前沿动向,对研究问题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能力;对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的既有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甄别意识和能力。
(3)科学研究能力:需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研究能力,能挖掘出有价值的研究问题,梳理相关的研究资料,确定论证要点,合理使用论证资料和研究方法,谨慎得出研究结论。
(4)学术创新能力:应当具备一定的学术创新能力,所撰写的论文不应是对研究资料的简单糅合,而应融入自己的观点、思想。
(5)学术交流能力: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交流能力,积极参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交流会,能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学术成果。
4.学位论文达到的规范性要求和质量要求
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情形;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论述充分,论证有力,研究观点具有一定的创见性;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在形式上须符合法学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及山东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要求等。
四、研究方向
1.环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
2.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3.比较与国际环境法研究
4.环境司法与实务
五、培养方式
主要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等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由导师组集体讨论。对硕士生的培养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教学工作中,既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又发挥硕士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特别是注重硕士生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科研课题进行工作,参与其中,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研能力。导师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要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帮助。
六、学制与总学分
硕士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应修总学分不少于41学分。
提前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和本学科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鼓励研究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确认相关课程学分。
七、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分配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41学分,其中课程学习37学分,创新实践环节4学分,具体结构为:
1.公共必修课程6学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 学分);外国语(3 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应包括《论文写作指导》)17学分:
3.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至少修满9学分;其中,含体育类课程:1学分;美育类课程:2学分;公共选修课程至少修满2学分;
4.创新实践:学术活动2学分;实践活动2学分。
5.补修课程:以同等学力、跨专业考取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分别补修相
应的硕士学位课程或本科专业基础课1门,并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
八、创新实践环节
根据国家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将强化实践环节、实践育人,突出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将创新实践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环节,具体包括学术研讨和其他实践形式等,共计4个学分。
1.学术研讨
为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关注和了解学科前沿的发展,为本专业硕士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开展学科前沿讲座、开设文献阅读课等。要求每名硕士生听取学术报告不少于10次,公开做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至少撰写专业文献综述1篇。学术研讨计2学分。
2.其他实践形式
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完成自主申报科研课题及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科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等科学研究,科研实践的考核以研究生提供承担或参与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完成情况综合评定,以 “合格”为通过,学分为1学分。
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可以参加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实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等,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的考核由接受研究生参与实践的部门与指导教师综合评定,以“合格”为通过,学分为1学分。
每次参加的学术研讨和其他实践形式等都需有详细记录和不低于2000字的个人反思,毕业前形成个人创新实践活动手册,由导师或学科组及相关实践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
分类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考核 方式 | 开课单位 |
学 位 课 程 | 公共必修 | S000031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2 | 32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24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16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030 | 研究生英语(1) | 2 | 32 | 1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S0000032 | 研究生英语(2) | 1 | 16 | 2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专业必修课 | S0262301 | 论文写作指导 | 2 | 32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02 | 专业英语 | 2 | 32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12 | 环境法原理与前沿问题研究 | 3 | 48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13 | 环境犯罪与环境诉讼专题研究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14 | 环境法案例研讨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46 | 法律职业伦理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7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业选修课 | S0262315 | 资源能源法专题研究 | 3 | 48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16 | 比较环境法专题研究 | 3 | 48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17 | 外国环境法专题研究 | 3 | 48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18 | 环境法治与经贸专题研究 | 3 | 48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4 | 法学与美学 | 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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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62345 | 运动与健康管理研习课 | 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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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 |
| 至少选修2学分 | 2 | 36 | 1.2 | 考查 | 相关学院 |
补修课 |
| 环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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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 | 必修 |
| 学术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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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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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学位课学分 | 23 | 非学位课学分 | 14 | 总学分 | 41 |
九、中期考核
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前,要以研究生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综述报告、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核首先考核硕土研究生在学期间文献阅读综述报告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对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有无正确的理论掌握和前沿分析,是否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针对课程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须进行学分的补修;最后,针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做中期考核,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按照成果级别给予评价,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后,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开题和写作阶段。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十、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科学研究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形式和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各学科发布的《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来制定,应不低于学校的最低要求。
2.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为确保论文质量,实行严格的论文审核制度。
(1)论文开题
第三学期期末确定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毕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并写出论文研究计划。
(2)论文工作检查
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导师组定期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3)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论文查重、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评审、论文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规范格式、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要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新要求、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十一、必读文献
研究生应了解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动态,需研读不少于30本著作。对于必读文献,将通过读书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必读文献
序号 | 书 目 |
1 | [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 |
2 | [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
3 | [美]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
4 |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斯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5 | [美]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
6 | [加]莫德•巴洛,托尼•克拉克:《水资源战争》,张岳、卢莹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年版 |
7 | [美]汤姆•雷根,卡尔•科亨:《动物权利论争》,杨通进、江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8 | [美]Walter A.Rosenbaum:《环境政治学》,许舒翔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 |
9 |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0 | [英]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
11 | [美]爱蒂斯•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12 |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13 |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14 |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15 | 吕忠梅:《环境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 2016年版 |
16 | 吕忠梅,王立德:《环境公益诉讼:中美之比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17 |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18 | 秦天宝:《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
19 | 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20 | 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21 |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 |
22 |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
23 | 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24 | 王树义:《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 |
25 | 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26 | 黄锡生:《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
27 | 杜辉:《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更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
28 | 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
29 | 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规范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 |
30 | 于文轩:《能源法治:理念更新与制度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
31 | 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
32 | 张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
33 | 张锋:《自然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
34 | 张锋:《蓝色经济建设的生态伦理思考》,山东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
35 | 蔺运珍:《环境法治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长春出版社,2022年版 |
36 | 张百灵:《生态产品政府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 |
37 | 曾彩琳:《环境法学专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 |
十二、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创新实践环节、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十三、其他
1.研究生培养方案须经学科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并广泛听取研究生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中相关事宜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2.研究生导师须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实际,指导研究生在入学后 3 个月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对研究生所做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否则研究生无法进行下学期选课。
3. 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后,一般应在一个年级完整执行并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后再次修订。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个别课程设置或培养环节的,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研究生院备案。
4.本培养方案从202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