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简介
民商法学是研究民商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主要包括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等,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实用法学。民商法学通过对民商法理论和各种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提供法律理论指导,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建设实践服务。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于2010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有民法理论与实务、商法理论与实务两个研究方向。该学位点由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组成,现有教授1人,副教授3人,讲师1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为71%,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项目1项,省社科规划等省部级项目2项,发表CSSCI来源论文10余篇。本学位点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二、培养目标
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团结上进的精神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具有坚实宽广的民商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既能全面掌握我国民商法的法律法规,又了解国外民商法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民商法理论研究能力和运用民商法知识解决法律纠纷的实践能力;同时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流畅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成为能够胜任民商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工作岗位要求的法治建设人才。
三、质量标准
1.掌握本学科基本知识
应基本掌握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掌握民商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基础知识,形成系统的民商法知识构架。
2.具备必要的学术道德
应具有鲜明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坚持严谨负责、守正不阿的学术研究态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坚持学术伦理道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学术共同体惯例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剽窃、不抄袭、不在未实质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自觉维护本学科的学术尊严和本校学术声誉。
3.具备本学科的基本学术素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获取能力。民商法学科研究生应当对当前民商法学发展动向和学术前沿动态具备一定的了解,具有必要的学术敏感性,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方法获取有价值的最新专业知识。
(2)科学研究能力。民商法学科硕士生应具备对本专业各种命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提出较具价值的研究选题方向,并能够针对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清晰界定子课题、独立搜集正反论据、辨识各类论据和论题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必要的文字修辞技巧将思路连缀成文,最终对课题假说实现科学论证。
(3)实践能力。民商法学科硕士生应具备必要的法律实务能力和针对各种事务性工作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或教学科研机构的日常工作。
(4)交流能力。民商法学科硕士生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较熟练地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能够进行较好的口头沟通;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能够经由辅助阅读、理解本专业简单外文资料;具有较强的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能力。
4.学位论文应达到各方面要求,具体包括:
(1)规范性要求。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应关注本学科前沿课题或其他有研究价值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符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硕士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论述和论文结构安排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2)质量要求。论文应能够反映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已有全面正确的理解与掌握,对论文的研究所涉及的本学科深度知识和前沿问题持有能够基本自圆其说的理论见解;论文本身对文献资料的介绍和引用翔实可靠,逻辑思路清晰一贯,结论与论证过程结合紧密,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与实践价值。
(3)工作量要求。硕士论文的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基础理论性选题和综述性选题的参考文献不少于40篇,实务性选题的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且其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外文文献。
四、研究方向
1.民法理论与实务
2.商法理论与实务
五、培养方式
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等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由导师组集体讨论。对硕士生的培养采取理论学习和科研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养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发挥研究生自主钻研和独立工作的积极性,二者有机结合,使研究生逐步掌握民商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技能和经验。充分给予研究生参与指导教师所承担科研课题或实务案件的机会,以此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研能力。导师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帮助。
六、学制与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应修总学分不少于39学分。
提前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和本学科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一年。
鼓励研究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以确认相关课程学分。
七、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要求
(一)总体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科学设计课程体系和具体课程。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坚持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结合民商法学学科知识特点,注重将和谐、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课程思政元素,将其有机融入各门课程及教学过程中,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二)课程分类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补修课程 5 类。
1.公共必修课:3门,6学分。
2.专业必修课:5门,16学分。
3.专业选修课:8门,其中,含体育类课程:1学分;美育类课程:2学分。
至少修满11学分。
4.公共选修课:至少修满2学分。
5.补修课程:同等学力、跨一级学科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课程1门(民法总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要求考试合格。
八、创新实践环节
将创新实践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环节,具体包括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共计4个学分。
1.学术活动(2学分)
为拓宽民商法学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生关注和了解学科前沿的发展,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不少于10次,面向全院本科生主讲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至少撰写专业文献综述1篇。具体考核标准为:
(1)学术研讨需提交与会者发言情况的具体记录,以及参会硕士生针对具体发言内容不低于2000字的个人评析;
(2)学术讲座需提交主讲者不少于4000字的演讲稿;
(3)专业文献综述不得少于7000字。
2.实践活动(2学分)
包括下列两种形式:
(1)科学研究实践(1学分):硕士生应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论文撰写或其他形式的科研实践,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并形成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针对硕士生在特定项目、论文或实践中提供的具体贡献进行说明,且对硕士生表现给予“良好”以上评语者,考核通过。
(2)法律工作实践(1学分):学生应积极利用各种实习机会,协助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社团等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工作,时间为一学期左右,并形成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实践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或其他确认法律工作实践活动的证明,且评语为“合格”以上者,考核通过。
对于学术研讨和其他实践形式,研究生在毕业前应汇总以上各个考核标准所要求的个人作业及相关评语,形成个人创新实践活动手册,由指导教师会同学科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民商法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
分类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考核 方式 | 开课单位 |
学 位 课 程 | 公共必修课 | S000031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2 | 32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24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16 | 1 | 考试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S0000030 | 研究生英语(1) | 2 | 32 | 1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S0000032 | 研究生英语(2) | 1 | 16 | 2 | 考试 | 外国语学院 |
专业必修课 | S0262301 | 论文写作指导 | 2 | 32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02 | 专业英语 | 2 | 32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26 | 民法总论专题研究 | 3 | 48 | 1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27 | 商法专题研究 | 3 | 48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28 | 物权法和信托法专题研究 | 2 | 32 | 2 | 考试 | 法学院 |
S0262346 | 法律职业伦理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7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非 学 位 课 程 | 专业选修课 | S0262329 | 合同法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30 | 外国民商法专题研究 | 2 | 32 | 2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31 | 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32 | 权利救济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33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34 | 竞争法专题研究 | 2 | 32 | 3 | 考查 | 法学院 |
S0262344 | 运动与健康管理研习课 | 1 | 16 |
|
| 相关学院 |
S0262345 | 法学与美学 | 2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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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学院 |
公共选修课 |
| 至少选修一门 | 2 | 32 | 1.2 | 考查 | 相关学院 |
补修课程 |
| 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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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查 | 法学院 |
创新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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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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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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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学位课学分 | 22 | 非学位课学分 | 13 | 总学分 | 39 |
九、中期考核
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前,要以研究生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综述报告、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核首先考核硕土研究生在学期间文献阅读综述报告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对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有无正确的理论掌握和前沿分析,是否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针对课程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须进行学分的补修;最后,针对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做中期考核,对于其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按照成果级别给予评价,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后,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开题和写作阶段。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十、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科学研究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形式和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各学科发布的《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来制定,应不低于学校的最低要求。
2.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为确保论文质量,实行严格的论文审核制度。
(1)论文开题
第三学期期末确定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毕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并写出论文研究计划。
(2)论文工作检查
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导师组定期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3)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论文查重、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评审、论文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规范格式、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要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新要求、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十一、必读文献
研究生应了解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动态,需研读不少于30本著作。
必读文献
序号 | 书 目 |
1 |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2 |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历年出版 |
3 |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
4 | 施天涛:商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5 | 王保树:商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
6 | 范健、王建文: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7 | 赵旭东:公司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
8 | 叶林:证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
9 |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
10 |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
11 |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12 |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
13 | 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
14 |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
15 | 刘贵祥主编: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十册),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
16 |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出版 |
17 |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
18 |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19 | 格雷厄姆·弗戈: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20 |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
21 | 冀宗儒: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
22 |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23 | 彭春莲:股东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以司法救济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
24 | 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25 |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26 |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27 |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
28 | 尹田:物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
29 | [德]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30 | [德]吕特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
31 | [美]奥古斯特:国际商法(第3版,影印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
32 | [美]Claude D.Rohwer,Gordon D.Schaber:合同法(第4版,影印注释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33 | [美]弗尔瑟姆、戈登:国际商事交易(第7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34 |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35 | [美]罗曼诺:《公司法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
36 | [美]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
37 | 《王欣新教授自选文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
38 | [美]James D. Cox, Robert W. Hillman, Donald C. Langevoort: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7th Edition, Wolters Kluwer, 2013 |
十二、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创新实践环节、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法学硕士学位。